21世紀網絡信息化高速發展,由此帶來的網絡信息泛濫嚴重影響著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規范網絡秩序、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成為了國家較急需解決的問題。
今天河南豫暉礦山機械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小編來和大家一起來共同關注明日即將頒布實施的《解釋》,內容如下。
9月9日下午3時,較高人民法院將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后果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于尋釁滋事罪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對他人犯罪活動不明知的,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以網絡發帖要挾他人索取財物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無論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網絡舉報即使部分內容失實 不屬誹謗罪
與“網絡反腐”不沖突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對于行為人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虛假信息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解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但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本文來源:新華網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